本周1月13日,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影响超15万亿私募资管业务。
据了解,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形成专业稳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总结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针对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对资管规定作了修订。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
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证监会表示,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截至2022年11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5.34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此次修订对行业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
基金君学习并整理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整理了16条,供大家参考。
1、对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资管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规范主体,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新规明确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根据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资管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结构、子公司设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
2、明确证券、期货、基金发展私募资管业务要求
新规规定,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资管办法》第三条内容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3、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证监会表示,为防范利益冲突,加强风险隔离,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资管办法》第10条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抖客网,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等从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4、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可以分期缴付
新规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
《运作规定》第五条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少于1000万元。
5、明确投未上市股权的扩募六大规则
新规明确,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符合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等条件。
《运作规定》第六条规定,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一)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且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扩大募集时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三)扩大募集的资金规模、频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
(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
(五)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通过扩大募集规模向新参与投资者转移风险、亏损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扩大募集规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
6、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受25%单一资产限制
新规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
《运作规定》第15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原标题:【影响超15万亿,证监会发布】 内容摘要:本周1月13日,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影响超15万亿私募资管业务。 据了解,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zmt/19578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